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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3、拒虎不成,却可驱虎也 (第1/8页)
两汉虽承秦制,但因为「宽以济猛」的缘故,御下牧民的手段上却是宽宏许多。 当然,这种「宽宏」一则只是相较秦朝而言,二则西汉的「宽宏「只是一种姿态,东汉的「宽宏」却是一种无奈。 秦国对官吏的约束颇为严厉,甚至专门制定了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的《为吏之道》,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,以杜绝贪污,若挪用公款,则以盗窃论罪,若通一钱者,则黥为城旦: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,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。 《秦简》中还明文规定了「令曰勿为而为之,是为‘犯令,;令曰为之弗为,是为‘废令,也。」 即秦律之中但有不允许臣民去做的事,一旦他们做了便属于违法犯罪,会受到程度不一的惩罚,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,秦国还规定「任人而所任不善者,各以其罪罪之」,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,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,也即「保任连坐」罪。 这一做法,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,从某种角度上而言,也算是给后世历朝历代做了立法的榜样。 所以说「连坐」其实在之前便已有之,但在西汉时,虽然形成了以《上计律》《考功课吏法》为核心的官员考核制度,单论制度完善上的确更胜前朝,但在处罚手段上其实已经轻微了许多。 针对贪腐最重者,也无非是「主守而盗直十金,弃市」。 西汉一斤金等价于一万枚五铢钱,即官吏贪污银钱十万以上才会被除以死刑... 将这个量刑的「十万钱」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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